根据学校关于评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和要求,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处理有关申诉事项。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成员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成员构成如下:
主任:学院院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院领导
成员:各系主任、研究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落实委员会各项决策。委员会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构成为:班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7.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二)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三)申报限制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组织及程序
学院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发布评选通知,公布申请条件、名额分配、评审安排等。评审工作由学院委员会具体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学生向学院委员会提交申请,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泄露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
(三)异议处理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校区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可在校区公示阶段向校区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相关要求
1.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2.学生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学院评审过程中,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大学生素质考评条例》进行测算。
4.本细则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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