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关于评选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和要求,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处理有关申诉事项。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成员构成如下:
主任:学院院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院领导
成员:各系主任、研究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落实委员会各项决策。委员会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构成为:班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
二、申请条件及评选范围
(一)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曾受到处分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
2.具体评审指标: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方可申请。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对应申请,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但须提交经学院审核并盖章确认的详细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表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参见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在其他方面表现优异评审标准》。
(三)申报限制
本科生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两次获奖至少间隔一年;申请所依托的成果须为上次获奖后的新增成果。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可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组织与程序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发布评选通知,公布申请条件、名额分配、评审安排等。评审工作由学院委员会具体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学生向学院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电子版材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时参考《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及注意事项》;纸质版材料按规定时间地点上交。
2.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对应电子版。
3.其他方面突出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二)初审及公示
学院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初评,初审学生名单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评选及公示
经初评确定进入评选的学生名单后,学院委员会组织复评。具体流程如下:
1.国家奖学金评选采用联评答辩的形式,由参评学生自行制作PPT,于联评会上进行展示,限时三分钟;答辩环节允许其他本科生旁听。
2.最终成绩由基础分和评委联评打分(满分100分)组成,参评学生最终成绩由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现场展示得分组成,分别占比90%和10%。
3.最终成绩排名靠前者获得国家奖学金,如果最终成绩相同,综合测评成绩高者排名靠前。
(四)转专业同学评选方案
转专业同学在现专业、年级参加评审,但需在原专业满足评选需求,并由原专业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综合学分绩成绩及专业排名证明、上一学年两学期班级互评分数排名证明,与申请材料一起交至辅导员处。
(五)公示
答辩后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异议处理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校区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可在校区公示阶段向校区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相关要求
1.学院将加强管理,确保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学生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学院评审过程中,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大学生素质考评条例》进行测算。
4.本细则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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